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10-11-23 15:55:20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12-25

执行日期:1995-10-1

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

  沪建房(95)第0346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调整为370元。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设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业网点中作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并根据住宅配套计划安排使用。新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面积按3.5%规划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业网点配套面积包括粮油、菜场、煤饼供应网点部分建成后交由财贸部门安排,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不能改变原规划中商业服务性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进行出售或出租,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财贸系统要对其加强行业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规划的商业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作为住宅建设部分配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四、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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