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23 16:44:40

发文单位:城建部

文  号:[83]城建字第308号

发布日期:1983-5-10

执行日期:1983-5-10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包干价格的制订

  第三章 包干价格的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

  现将《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组织实施。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是对建设工程概、预算制度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从根本上改变决算超预算的不正常状况,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住宅商品化创造条件。

  第二条 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适用于有标准设计的各类住宅工程。

  第二章 包干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的内容包括:

  ①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费用

  ②国家规定的独立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③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制定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依据:

  ①各类标准住宅设计图;

  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取费规定;

  ③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

  ④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方案,以地区或城市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制订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事求是,做到国家和建设单位不增加投资,施工单位有利可得。包干价格要因地制宜,数据准确,简明适用。

  第八条 凡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将包干价格一次包死,取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包干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共同维护设计文件,坚持按图施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变更一方负责。

  第十条 平方米造价包干的主要形式有:

  ①组合式。即将各种类型的标准住宅,分为基础和主体两部分,主体部分又分成各种形式的组合单元,并分别测算出基础和各组合单元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执行时“对号入座”,按需要进行组合。

  ②综合式。即不分组合单元,按不同的住宅结构如砖混、内浇外砌、混凝土大墙板等确定平方米包干的价格。

  ③对采用非标准设计的住宅工程,可以参照标准设计的包干价格进行换算调整,调整后的包干价格,也一次包死。

  第三章 包干价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时要预测多种价格指数,适当留有余地,因建筑标准变化,原材料调价或工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包干价格时,由原审批单位据实测算后统一调整。

  第十二条 住宅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业建筑和公用建筑等不适宜实行平方米包干的工程,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概算包干,包干的系数和方法,亦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论采取哪种包干方式,都要在开工前将造价一次包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城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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