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每两年一届。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综合性奖项。评选的目的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的更高要求,引领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获奖项目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好、质量优、性能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房子。在推进绿色、健康、产业化发展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住宅类项目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兼顾旧城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兼顾新农村项目。非住宅类项目以经营性项目为主,兼顾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通过的项目,发布表彰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会员中开展。
第七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广厦奖”评选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广厦奖”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其中住宅类项目按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五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非住宅类项目按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公共配套与运营服务四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
第八条 评选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配套完整,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非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
2.工程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住宅类项目应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2A级及以上等级标准,或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的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并符合国家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
4.非住宅类项目应达到各类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中等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的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5.住宅全装修比例(按套数计算)东部地区原则上为100%,中、西部地区原则上为60%以上;
6.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物业服务满意度均在85%以上;
入住率达到60%。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的相关奖项的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优先项一并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了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了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联合设立“广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审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领导担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设立“广厦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任命,成员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双方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设立“广厦奖”评选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评选机构),下设省级评审专家组。
省级评选机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各城市“广厦奖”评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工作;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省级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各城市申报项目的审核、考察等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评选机构应在本地区各城市设立市级评选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向省级评选机构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和市级评选机构应当组织好本地区“广厦奖”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向市级评选机构申报;没设立市级评选机构的,直接向省级评选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广厦奖”评选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广厦奖”指定网站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全体住户公示,告知申报“广厦奖”事宜,征求住户对工程质量、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 省级评选机构接到市级评选机构推荐的评选项目或企业直接申报的项目后,应当组织省级评审专家组初审。初审通过的评选项目资料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第十九条 “广厦奖”办公室收到省级评选机构的推荐资料后,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条 评选项目符合第八条第3项条件的,应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终审会。终审会如提出需补充项目资料时,由“广厦奖”办公室发文至省级评选机构,由申报单位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后,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
第二十三条 “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官网公示。同时各省级、市级评选机构也要将本地区入围项目名单在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广厦奖”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获得“广厦奖”评选项目的开发单位颁发“广厦奖”奖杯和获奖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在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公共配套与运营服务)表现突出的开发单位颁发单项优秀奖。
第二十七条 对成绩突出的“广厦奖”省级、市级评选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开发单位可自行制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雕塑,安置在获奖项目明显位置。
第六章 项目候选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广厦奖”实行评选项目候选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即可以申报“广厦奖”候选项目,可随时申报。主体已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候选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省级评选机构组织省级评审专家组按“广厦奖”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或已通过住宅性能评定初评2A级及以上的住宅类项目,报“广厦奖”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委会审定后,颁发“广厦奖”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二条 省级、市级评选机构应对“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全过程进行培育和指导,省级评审专家组应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广厦奖”候选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依照“广厦奖”的标准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定期向省级评选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省级评审专家组的指导和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广厦奖”候选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自动废止。
经检查出现不符合“广厦奖”标准并不改进的,将取消其候选项目资格,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选机构要根据“广厦奖”候选项目的核查情况和培育情况,达到评选项目条件时,在补充资料后,及时推荐评选项目。
第七章 “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出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实行召回制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报“广厦奖”的单位不得对评委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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