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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金山(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793782742w)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铺头社区枫江北街928号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枫城新都三期门卫、54#配电房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该项目门卫实际建设位置较原规划审批位置向北侧移位4米;54#配电房一层实际建设基底面积为211.82平方米,较原规划审批面积增加20.8平方米,二层实际建设面积为98.33平方米,较原规划审批面积减少20.54,实际建设总建筑面积为310.15平方米,较原规划审批面积增加0.26平方米,与原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不一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授权委托书;2、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询问笔录;5、枫城新都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32220200032号、建字第35032220200033号、建字第35032220200034号)复印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322********0101)复印件;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32220181206P020)复印件;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LT2020033)复印件;9、枫城新都三期50-58#、门卫及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编号竣工YS20220120)复印件;10、《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 1036-2019)》;11、《关于枫城新都三期小区门卫及54#楼配电室建设情况公示》及附图;12、公示现场照片;13、异议业主的情况反映;14、函;15、协调现场照片;16、协调情况说明;17、承诺函。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仙自然资罚听字[2022]第2号),你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未书面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枫城新都三期门卫、54#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45203元。(工程总造价29000万元÷总建筑面积123941.23平方米*违建面积(76.23+310.15)平方米*5%=45203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第一款条规定,你公司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茜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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