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杨洋/文)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共42条,按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予以规范。
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对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此次立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有了明确,规定由农村村民户成员推选户代表申请,户成员名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均需记载,并对政府组织开展首次登记工作时的相关调查和确认程序作了明确。
按照《规定》,各区政府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办理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组织开展首次登记工作。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家庭分户等情况,应当经不动产权属调查并经村民小组、村、乡镇逐级确认。
违法建筑、存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
《规定》在上位法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并将上海市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登记制度规范作了延续和完善:首先对不予登记情形进行细化,比如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不动产不予以登记。
此外,针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完成后难以办理登记的问题,规定明确,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用地和建设审批基础资料缺失、权属来源不清等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规定也明确了应该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处理,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以推进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
同时,新规明确,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一体化。同时要压缩办理时限,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等具体的办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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