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政:已出租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原创亚晨 2024-09-02 12:30:33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 (亚晨/文)9月1日,重庆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五方面对房地产交易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调整住房限售,已出租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

  根据《通知》,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重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2024年9月1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一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住房情况,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

  二是,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该负责人称,本次政策优化后,将支持范围由“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并由一个家庭核减一套调整为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住房套数的认定,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

  三是,支持商业银行按住建部门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以旧换新”,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

  《通知》提出,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

  目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通知》还提出,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

  一是,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

  二是,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是,鼓励各区县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城市D级危房产权调换或征收安置,解决群众居住安全。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

  《通知》明确,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明确的租住权利等规定,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或自由方式缴存的,租房提取后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重点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住房需求。

  该负责人称,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精神,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等。

  同时,落实《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