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了工作范围:一是涉及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工程施工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二是涉及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等,依法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复议的矛盾纠纷;三是刑事案件中,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四是其他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专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要组织和培育辖区内行业协会(学会)或其他组织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调解组织。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尤其是涉及串通投标等刑事犯罪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终审判决认定且在行政处罚时效内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等举措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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