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是政府治理的底线和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近期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以及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通知》中共有六项主要内容:
01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应当牵头组织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
02
二是坚持系统原则,提高建设项目依法治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当树立大质量观和大安全观,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发包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03
三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治理状况测评机制,全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实施驻厂监造和驻厂监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自购结构性材料质量管控,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实现精细化治理。
04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样板引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单位应当牵头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实现智慧管理、智慧创安、智慧提质、智慧增绿、智慧创卫、智能建造;按照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等原则,积极审慎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不得增加样板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规范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行为。
05
五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质量;积极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等相关资料交付业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管有效联动;加强商品住房销售阶段质量管理,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全生命期管理。
06
六是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通知》中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对《通知》的宣贯、解读和监督检查力度,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在每个项目,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有效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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