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激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重要作用,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
《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指的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改造的全过程、改造成效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客观的评价。
《办法》明确评价原则,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绩效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治理,强化过程管控,评价改造成效;引导和动员群众充分参与,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办法》指出,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包括5项,分别是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改造内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综合评价情况;二级指标包括18项,分别是本年度计划项目开工情况、上年度计划任务完工情况、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改造项目储备库建立情况、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情况、区块化改造推进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专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情况、盘活既有房屋等周边资源情况、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情况、市场化运作情况、改造资金筹措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居民满意度、上级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获得肯定和表扬的情况。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级。
《办法》要求,绩效评价工作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级开展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复查、省级复核3个步骤。绩效评价工作每年评定一次,结果将作为各设区市申报国务院督查激励、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和城市高质量发展考评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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