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住建部要求统一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征求意见,对此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实行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相关条款暂停适用。
11月1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消息,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显示,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翻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是:1)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对于暂停的必要性,草案起草说明显示,就全国而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行政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种模式。行政监管要求政府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政府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广州、武汉等城市采用此模式。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曾采用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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