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02-14 10:39:50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2月13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保障缴存职工购买安居房“应贷尽贷”,确保海南省委省政府自贸港安居房制度的落实,该局拟创新融资方式解决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问题,并保证公积金流动性安全,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住房贷款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资金筹措使用的管理活动。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融得的资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使用,优先保障缴存人提取和首套住房贷款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贴息贷款”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房屋套数认定条件等按海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贷款办理流程参照公积金贷款相关流程执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海南省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规定,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