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4-01-09 10:43:16 来源: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严格落实建金〔2014〕148号、建金〔2016〕2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灵活使用“一城一策”工具箱,突出住房公积金公平、保障的根本属性,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相关政策做出调整如下:
一、借款人及配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按照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现有住房认定。
二、借款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利用的住房商业贷款,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