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4-01-11 09:51:09 来源:中山公积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调整、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半年后才可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住住房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三)符合本市其他提取情形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参照本市关于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者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以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冲还当月偿还贷款的本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必须确保有足够余额用于划扣当月公积金贷款还贷本金利息,若因余额不足导致还贷逾期的,还贷逾期信息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将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转变为单位缴存人员且转变后其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借款人均为单位缴存人员的,在以单位缴存方式正常缴存1个月后,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以不受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制。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如出现停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可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恢复缴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印发的《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中房金通〔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