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陈标志 2024-07-25 09:30:01 来源:中房报
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对自建房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工作,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从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依法处置虚假宣传等方面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该通知有效期2年。
通知称,明确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供应;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市县资规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项目规划报建进行批后规划核实。
通知明确,住建部门要加强国有住宅用地依法报建的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层、户、间转让。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应列明全部共有人。
同时,通知要求各市县应强化资规、住建、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网民有关自建房项目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对排查发现或者移交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通知明确“不溯及既往”,即该通知印发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转让的,应执行该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