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16 10:39:08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宁夏
  • 颁发时间:2023-10-11
  • 发文字号:银住建发〔2023〕229号
  • 发文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5部门
  • 实施日期:2023-10-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3〕229号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责任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工作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前提下(贷款申请时执行标准的基础上),二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分别额外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新建商品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调整至20%。(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结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满足房地产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融资连续稳定,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四、提高住宅供给品质。提高住宅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设质量更优、性能更高、环境更美、能耗更低的绿色低碳宜居住宅,推动从“好房子”向“好小区”“好社区”全链条发展。加快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优先解决项目周边道路、教育、医疗等问题。鼓励引导发展“嵌入式”养老托育服务,健全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积极打造完整社区。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精装修住宅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对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六、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正负零”预售政策;将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标准调整至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准入公积金;进一步规范垄断性工程建设隐性收费;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打造更优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防范化解行业风险隐患。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施行差别化监管额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加快处置化解问题楼盘,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杜绝新增逾期烂尾项目,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测预警能力,注重化解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止行业风险向金融行业和社会领域外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自媒体、平台公司等网络舆情监控,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经营等行为和言论,打造清朗市场环境。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执行。《银川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行动实施方案》(银住建发〔2023〕97号)中关于土地、规划、审批、信贷等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如有政策表述不一的,从优从高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