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16 09:14:55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24-04-12
  • 发文字号:淮公委〔2024〕1号
  • 发文机构: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4-04-1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服务水平,推进我省牵头的长三角“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落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和民声呼应要求,为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惠民政策的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经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双职工: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2、单职工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二、调整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1200元。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三、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户籍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淮北市市域外购房或偿还房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户籍限制,与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偿还房贷提取政策保持一致。

  2、优化子女购房提取政策。缴存人家庭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子女购房资金不足的,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或偿还房贷,不再受户籍、未婚和购房次数限制,与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偿还房贷提取政策保持一致。

  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停止办理上述业务。

  四、完善贷款使用政策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待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方案明确后办理此业务)。

  五、其他

  1、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