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沅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07 11:56:44 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 城市:湖南
  • 颁发时间:2024-03-28
  • 发文字号:沅政办发〔2024〕4号
  • 发文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4-03-29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沅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关于促进沅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沅江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行契税补贴。在沅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一是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房(住房、商业门面、公寓);二是办理网签备案,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缴纳契税。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其商品房(住房、商业门面、公寓)所缴纳契税的6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鼓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对符合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鼓励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提高纯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额由不高于房价的70%,提高到不高于房价的80%。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单元建筑面积由180平方米(含)以内提高到200平方米(含)以内。调整家庭贷款次数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贷款次数,以在益阳市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次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购房,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

  四、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业主购房办理网签备案并入住后,其直系子女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五、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土地成交确认日期为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成交之日起分三次一年内缴清,不收取延期产生的利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六、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引导支持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报建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报建费缴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适当放宽预售许可办理条件。新建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房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符合装配式建筑、第四代商品住宅建筑标准的项目,所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可按达到正负零且完成栋间地下室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适当增加拨付次数;对已完成竣工验收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拨付额度;住建局在受理预售人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对已建成的库存非住宅商品房或出让但尚未完全开发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沅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适应市场需求的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适当降低项目商住配比,放宽商住比限制,在项目规划时可由开发企业自行决定。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十、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一、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坚决遏制违规抽逃预售资金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不定期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检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二、强化舆论引导。严格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加强房地产舆论正面引导。各媒体、网站及自媒体平台要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和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恶意捏造、传播谣言及煽动和制造市场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个人和机构,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