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19 09:28:23 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4-04-18
  • 发文字号:徐公积金〔2024〕10号
  • 发文机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4-04-1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其名下无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住房套数不超过1套;

  2.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1次。

  二、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方式

  公积金贷款测算额度增加不超过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的条件,与原测算公式(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余额×2)的计算结果相比取较大值作为贷款测算额度,取消提取加贷款不超过120万元的限制。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开通淮海经济区和江苏省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

  淮海经济区和江苏省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徐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或商转组合贷款,与本市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政策。

  五、军人贷款支持政策

  1.夫妻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一方为现役军人,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双方正常缴存的标准认定;

  2.退役军人在本市缴存公积金,退役5年内在本市购房且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

  六、支持购买高品质住宅

  购买高品质住宅,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政策,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