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6-18 10:00:59 来源:武汉市黄陂区政府网站
黄陂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因城因区精准施策,努力推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在 2024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买黄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对已缴纳的契税按50%给予消费券补贴;2024 年 6 月 15 日前购买黄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且在 2024 年 6 月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办理不动产证的,对已缴纳的契税按20%给予消费券补贴。
二 、鼓励农村户籍、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黄陂区农村户籍居民在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每套给予10平方米奖励。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在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每套给予5平方米的奖励。
三、 保障教师、医护人员住房。教师、医护人员凭执业证明在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每套给予10平方米奖励。
四、保障青年人才住房。对在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每套分别给予 15 平方米、12 平方米、10平方米的奖励。
五 、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房。2024年1月1日以来,在我区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带动3人以上(含3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人员,其本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每套给予10平方米的奖励。
六 、改善多子女家庭住房。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凭新生儿证明,在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生育二孩家庭每套给予5平方米奖励,生育三孩家庭每套给予8 平方米奖励。
七、促进商办类房屋销售。支持商办类项目“商改租”“商改住”,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 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应改造费用后可调整为民用水、电收费标准。
八、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进一步创新深化“拿地即开工”举措,优化开工手续,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缩短建设周期。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二、三、四、五、六条款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购房奖励条款采取“单套购买 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1006767),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