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8-20 09:29:52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调整本市房产落户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房产,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产用途登记为住宅;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合计超过50%(不含)。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一并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涉及本市房产落户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