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曰起30日内到属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支取使用,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査处。
(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
(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査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的户外媒体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査处,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广告设施。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査封或拆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及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承购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 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的预售商品房,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希望广大市民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査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2032810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373213
市国土局举报电话:2259180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2259956
市规划局举报电话:2037283
市城管局举报电话:215770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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