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力度,2017年内竣工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我县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梅政办〔2017〕9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县户籍家庭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本县户籍家庭购买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政策储备力度,定期跟踪分析房价变动状况,及时预警预报。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情况,适时出台限购、限售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六、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七、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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