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4-10-18 10:22:48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河北
  • 颁发时间:2024-10-17
  • 发文字号:冀建房市〔2024〕6号
  •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 实施日期:2024-10-1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银行,驻石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全省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一)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16条及其延期政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房博会等促销活动,适当延长举办期限,其间组织不同主题和形式的“方便看房”活动,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购房补贴。鼓励房企打折促销,采取购房赠车、赠家电等手段促销,加大团购优惠力度。

  (四)鼓励京津周边和高铁、高速等交通便利区域,定期组织房企到京津推介项目,为在京津就业和生活的人士来冀置业居住提供便利。

  (五)指导房企和经纪机构紧密对接,通过与换房人签订协议的方式,为换房人锁定意向新房房源,在3-6个月内集中推售换房人的旧房。旧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转化为新房购房款;旧房未售出的,可续签协议或无条件解除,为换房人提供可靠、便利、优质服务。

  二、严格控制增量

  (六)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求状况、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情况,科学编制实施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推动“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引导市场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

  (七)落实好国家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运用专项债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给调控能力。合理把握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节奏,落实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的,盘活多少、供应多少。

  (八)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逐步过渡到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要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项目建成交付。

  三、有效优化存量

  (九)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新增保障需求,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在市场上租房。落实好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政策,适当减少新建保障性住房规模,更多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筹集房源。

  (十)用好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支持购买存量住房用作安置房政策。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可因地制宜调整安置方式,鼓励采取货币化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对征拆居民进行安置,提高安置效率。

  (十一)落实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减轻购房人还贷负担。

  (十二)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标准筛选推送项目,并做好项目问题修复。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服务,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做到快审快贷、应贷必贷,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保交房攻坚战中的合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应进尽进。

  (十三)商业银行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可对地方国企提供并购贷款,由地方国企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购贷款资金应受托支付到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补充被抽挪的预售资金,额度可以超过收购交易价款的60%,但不得超过项目被抽调挪用的预售资金和贷款资金,期限最长为7年。对重点城市保交房攻坚战的项目,在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且新增资金实现“后进先出”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补足项目的资本金缺口。

  四、全面提升质量

  (十四)大力推广应用《河北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提升住宅设计水平,引导房企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十五)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全力推进“拿地即开工”和“交房即交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项目快落地、早建成。

  (十六)落实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高物业管理精细化水平。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持续提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房地产融资“白名单”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对支持“白名单”工作的银行,可在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存放方面予以倾斜,对工作不积极的银行实行负面惩戒,在业务承办银行招标委托中不予纳入。

  (十八)加强对房地产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报道保交房工作成效、“白名单”典型案例等内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向引导市场预期,营造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良好氛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