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缴存登记证明。
落实“多证合一”要求,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业务时可选择一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免线下登记手续;企业选择线下登记的,开户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采集,无须提供登记证明资料。
二、取消购(建)房提取限制。
职工及配偶新购(建)自住住房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只须留存100元。
三、取消“取贷二选一”限制。
职工新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四、取消异地职工贷款办理限制。
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享受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和年限政策。
五、提高人才贷款额度。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楚才卡”A卡、B卡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贷款上限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
六、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从12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
七、全面推行业务通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贷业务“全市通办”,高频业务“跨省通办”,职工在任一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窗口均可申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全面推行“商转公”直转。
正式实施“商转公”直转政策,所有与中心签订金融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全部开通“商转公”直转业务。以上政策自4月20日起执行,已发布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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