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4-11-14 10:07:52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4-11-13
  • 发文字号:青住金发〔2024〕11号
  •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4-11-1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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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需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优化额度核定模式

  提高租房定额提取额度,并将提取额度以“个人”为单位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由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6800元,调整为单身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及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增加提取频次,优化租房提取机制

  租房定额提取及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全额提取,按自然年度计算提取额度。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应从当年1月份开始核算提取额度,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租房提取次数不受限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度最高提取限额,当年未提额度不再累加至下一年度。

  三、“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推行全流程备案与简易备案并行

  租赁企业履行全流程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房源、租赁合同等支付租金的必要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租赁企业履行简易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减免备案登记房源、租赁合同等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规定的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租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