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06 16:38:52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能力、合同履约等行为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包括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体现企业基本分。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体现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项目获奖(杯)、工程业绩等行为。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体现企业市场信用行为、现场信用行为和履约行为。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为加分信息,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并实行承诺制;不良信用信息为扣分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其中履约行为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和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约检查通报情况,每季度末负责向有项目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录入。

  信用信息涉及时间认定以发文(公布)为准,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工程业绩除外)认定期限为3年。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A、B、C、D、E五个等级按每日早上八时正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

  A(优秀):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110分以上(含110分)

  B(良好):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105-110(含105分)。

  C(一般):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100-105(含100分)。

  D(较差):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100以下。

  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处罚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期限的按一年计算。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六)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九)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十一)处于资质整改期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企业自行申报基础信用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市外进温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审核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同一优良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信用评分时,应以书面形式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并在温州市信用评价平台上公示;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公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形成相应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统一在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其采集录入的信用信息负责,同时应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温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温州市的评价标准计分。在我省出台信用评价统一标准后按照省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企业信用行为扣分标准

  3.企业履约行为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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