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安政字〔2021〕22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诚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雄安新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雄安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归集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建设相关活动的行为信息,按规定进行分值评定和等级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记录、归集监管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得分和结果,统筹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异议处理,负责将职责范围内正负面信用信息及有关通报文件、事实认定材料实时共享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积极参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正负面信用信息申报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分为正面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其中正面信用信息包括合同业绩信息、依法纳税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内容;负面信用信息包括一般负面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具体内容及评价规则见附件。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七条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作为雄安新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公示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定期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按规定确定评价等级。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评定规则附后。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每季度定期在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正式发布和更新。
第四章 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A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免交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主管部门支持其在工程建设中评优评先。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支持企业在雄安新区创新创业和做大做强。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C、D类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日常行业监管力度,督促规范企业各类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招标文件的招投标评分中引用信用评价得分或成果。
建设单位实施信用评价得分与招投标评分联动的,信用标占比控制在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建设单位自主制定实施;信用评价得分和结果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点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准;施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信用标得分按照联合体各方信用评价得分平均值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对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社会监督。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查验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状况。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不断增强信用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
第十六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做到廉洁自律;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权限和职责,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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