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建通〔2022〕237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

2022-08-24 17:15:35 来源: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筑建通〔2022〕237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阳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招标投标专项领域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强化对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加强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项目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社会公开电子招标文件且应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免费下载的途径,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电子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全面贯彻落实《贵阳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招标投标专项领域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将招标投标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市、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每年至少应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2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年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总量的5%,监管的重点环节为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重点关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市、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虽然不再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但还是应当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核验职责,依法查处招标文件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过程中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自招标文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平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1),责令招标人改正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嫌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招标文件存在不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应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是否限定了提交形式。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四)招标文件是否违背“竞争中性原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情形列举见附件2)。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五、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通告机制

  市、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受理处理渠道,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投诉。招标人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环节必须同时公布本项目行政监督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围绕违法招标、招标文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恶意投诉等进行定期通告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每月将《招标监督意见书》汇总报市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处,每季度或根据情况通告一次,通告内容不体现具体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XXX项目或XXX项目招标人或XXX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体现,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对照检查,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从而达到统一监督标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目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作出修订。

  附件:

  1.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2.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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