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告

信用体系 2024-01-05 12:13:05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3-12-28
  • 发文字号:2023年第20号
  • 发文机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3-12-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告

2023年第20号

  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作出应有贡献。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使百姓消费更加放心,现将2023年第二批示范性强的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一:方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8月22日入职纽什达(福建)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和《竞业禁止协议书》,后于2022年7月2日签《员工离职交接表》从纽什达公司离职,入职漳州驭势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职务。执法人员运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捷在线取证平台从当事人位于漳州驭势公司的办公电脑中提取了14份文件,其中3份属于秘密的经营信息文件,分别在文字内容、文字统计数量、表格格式、文字字体、文字大小、单元格背景色等方面与纽什达公司都高度相似,经证实此3份经营信息文件来源于纽什达公司,证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二:厦门市海沧区富恒八方电子经营部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售量,通过联系社区老年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以按人数给予金钱报酬或按销售额给予抽成的形式,让这些个人在组织社区老年群众一日游的过程中,安排社区老年群众前往其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向社区老年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给予金钱报酬合计5500元。另允诺未结算报酬合计4200元。当事人共以此方式销售商品违法所得共计143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300元,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14300元。

  案例三:陈某雇用他人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至11月份雇用陈某完成刷单虚假交易1408单,其中涉案的①淘宝网店铺“潮牌七公子名店”:“会员名:樱桃ttyi,姓名:陈某珍”刷单交易成功154单; ②淘宝网店铺“NEW FASHION鞋社”:“会员名:独步宇宙,公司名称:厦门佰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刷单交易成功642单;③淘宝网店铺“KOJAM DURANT品牌男鞋”:“会员名:大唐不夜城008,公司名称:厦门佰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刷单交易成功159单;④淘宝网店铺“8号轻奢馆”:“会员名:tb3867794500,姓名:陈某团”刷单交易成功453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四:陈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陈某生于2017年5月份在淘宝网成立“EQUALIZER无中生有国朝”网店,于2021年12月将该店铺私下转让给当事人陈某运营。同期当事人还运营“10年专业专柜高档书包代购”网店,该网店已于今年3月份关闭运营,淘宝网已无法查询。

  当事人在运营淘宝网“EQUALIZER无中生有国朝”、“10年专业专柜高档书包代购”网店期间,委托客户使用个人淘宝账号购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商品,客户下单付款后,通过寄递包有小礼品代替实物的邮寄包裹,并让客户做出评价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通过客户提供的“订单编号、旺旺号、银行卡等信息”登记返款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用于购买商品的本金并支付下单返现佣金,以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虚假交易流程。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主要经营鞋服、包包等生活日用品,年经营额累计小于10万元。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对其淘宝网店的商品进行虚构交易订单,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五: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全资控股股东南京电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方式,将国家电力公司登记为其股东。而当事人明知相关情况,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对外宣传具有央企背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例六:建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建宁县开发6幢复式楼,有“叠墅”的一楼商品房共34套。为提高有“叠墅”商品房的销量,当事人设置装修了一套精装样板房,从2021年2月开始,向购房者进行公开展示宣传和参观体验。在展示的样板房中,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叠墅”地下室功能、用途,将只能作为车库使用的地下室分隔为两层,负一层为会客室、茶室、书房,并有开一个门可以通向临河户外花园;负二层为多功能室(家庭影院、酒窖、棋牌室等),并在销售过程中对购房者隐瞒了该商品房违规改造的法律风险事实。2023年4月21日至24日,当事人“叠墅”样板房的地下两层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建宁县“两违”办与建宁县城市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向每户“叠墅”购房者送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房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七:漳浦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别墅的使用面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别墅时,使用统一的销售说辞,利用带客户现场看精装样板房、向客户提供含有装修示意图的宣传图册(电子档)等方式,向客户介绍、宣传购买的别墅可以补板增加使用面积等。当事人宣传补板增加使用面积的行为属于超出规划许可的范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0元。

  案例八: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营销的世茂国风宸曦6号楼、世茂国风明月4-4号楼的房屋用途均为商业服务,房屋结构均为地上2层、地下0层。当事人为推广上述项目,在宣传册中使用“客厅”“卧室”等住宅类功能描述,户型平面图中含有沙发、餐桌、床等家具,宣称的房屋结构为地上3层、地下1层,且样板房结构亦为地上3层、地下1层。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及样板房均作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及用途的参考,但上述宣传册及样板房对房屋结构的描述与世茂国风宸曦6号楼、世茂国风明月4-4号楼实际房屋结构及用途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房结构及用途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0000元。

  案例九:厦门XXX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网站访问量,设置了百度广告的搜索关键词,将该公司广告在特定位置进行展示,即互联网用户在百度搜索特定的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面的广告位置即展示为当事人的广告信息,互联网用户点击该广告则被引流至该公司所属的公司网站。当事人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实施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实施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福清喜盈门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开展名为“300个建材家居品牌五一工厂直销节3000个免单最高可免49999元!抽10台iphone14豪礼乐翻天”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该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有二轮抽奖,消费者在门店单笔消费每满5000元,即可获得参与两轮抽奖的机会,第一轮是否中奖不影响第二轮参与抽奖的资格。该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第一轮3000免单,最高奖是可免单49999元,第二轮的奖品最高为iphone14。该活动两轮抽奖最高奖累积金额超过五万元,属于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作为商场管理者,此次活动为让利商户,未获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所指的情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