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业调解组织协同配合,共同探索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新路径

分支机构 2025-10-17 14:37:33 来源:中房网

推进行业调解组织协同配合,共同探索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新路径

——全国住建联调委组织调解某酒店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争议

调解组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协调解中心

  近期,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住建联调委”)组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某酒店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造价争议案件进行了调解,建设单位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当场达成了调解合意,顺利签署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酒店项目总占地面积32755.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134.95平方米,地上四层,建筑面积28906.37平方米,局部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5228.58平方米。项目采用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方式,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3月1日,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489909050.57元。项目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开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标方案中室内部分发生较大的变化、精装修方案确定较晚等原因,施工企业发生一定期限的停窝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由此引起的定额计量计价的争议、停窝工补偿、专业分包退场补偿等发生争议,争议金额约7285万元。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和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当共同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

  全国住建联调委收到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商后,将本案委派至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协调解中心调解(以下简称中房协调解中心)。案件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共同委托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造价争议调解顾问服务和辅助性工程价款计算,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关于某酒店项目造价争议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及建议》,初步确定争议事项所涉费用约为3179万元~3535万。

  二、案件焦点及难点

  (一)能否突破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EPC总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形式为“定额(海南省)下浮率:3.00%”,合同暂定总价为建安工程费用上限值,承包人应在建安工程费用上限值内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2024年2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按界面产值为1.35亿元,亏损补偿项 584万元,合计不含设计费金额为1.4亿元。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认为,由于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单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履行,发生停工窝工,且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已单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因此,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发包人应当就承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偿。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已认可已完成产值暂定金额为 1.4 亿元,其中已经包括了补偿承包人亏损584万元,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二)发生停窝工的原因和补偿责任。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8日开工, 2023年5月1日完成结构封顶,样板区于2022年11月28日启动施工,2023年4月10日样板区精装修基本完成,由于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单方对招标方案中室内装修提出新的意见,精装修施工图于2023年8月29日才下发,致使现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停窝工的全部责任。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因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突破合同约定的造价上限值可能性, 主要发函要求停工,停窝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合同解除原因和责任分担。虽然双方明确表明,同意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一,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也同意按照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完成退场和交接工作,但双方对合同解除原因和责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不同意给予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后的相应预期利润补偿。

  三、调解要点

  (一)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施工合同签订后,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顾问公司对原招标方案的布局、功能进行了较大调整。施工合同关于建安工程费用上限值不能突破的约定,是以招标时的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没有变化为前提的,现由于发包人原因单方调整方案,导致建安工程费用上限值已无法实现,因此,可以对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不受上限值限制。

  (二)发包人应承担发生停窝工主要责任,并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因某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增加设计并提高功能要求,且设计方案严重影响施工图设计,致使现场园林、精装、幕墙、安装等多专业施工图无法确定,主体施工完成后无法展开大面精装及安装施工,发生停窝工的主要责任不在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发包人应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进行补偿。

  (三)非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对承包人的预期利润给予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未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由于撤场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实施工程部分的预期利润进行合理补偿。

  四、调解结果

  中房协调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申请人、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及调解员线下、线上开庭调解。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事实和理由的介绍,就关键事实向申请人询问,并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耐心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调解方案。在调解员反复说服和积极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本着换位思考的原则,互谅互让,求同存异,最终现场达成了调解合意,签订了《行业调解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委托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确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核算具体价款数额,并据此签订相应的结算协议。协议签订后一周时间内,某置业公司的首笔工程款已支付给某工程局。

  本案自调解中心受理到调解成功并自愿履行,用时仅2个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僵持2年多的纠纷。矛盾的高效化解,得到了申请人双方一致认可,建设方得以掌握建设进度,满足经营需要,为实现投资目标提供了时间保证,施工方减少了人力、设备占用等成本,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工作体会

  (一)全国住建联调委统筹协调下联合调解模式的有益探索。在中央推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大环境下,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的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的优势,能够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鉴定争议多、维权成本高等难题,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能够有效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本案是全国住建联调委统一收案,并委派行业调解组织调解的第一案,既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间调解资源共享、调解组织规范化、调解员专业化和调解程序高效化的优势,又发挥了全国住建联调委在案件调处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为双方申请人解忧纾困、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多重保障,探索了全国住建联调委委派案件调解新模式,探索了推进行业调解组织协同配合,共同探索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新路径。

  (二)调解员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真诚的态度是调解成功的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的原则,准确认识矛盾分歧的焦点,消除认识偏差、合理调整申请人的预期目标,充分了发挥工程造价、合同法律的技术引导和权威影响,耐心说服、充分沟通,在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构建调解方案,才能得到双方申请人的一致认同,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

  (三)第三方造价争议咨询服务助力案件成功调解。本案也是造价咨询企业借鉴“枫桥经验”,探索“第三方造价争议调解咨询服务”新模式,助力解决造价纠纷的一种新的尝试。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受双方申请人的共同委托,本着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以独立“第三方造价争议调解咨询”的角度对案情进行预评估和分析,为调解专家提供详实可靠的《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及建议》,以高质量的争议调解服务为调解专家和双方申请人服务,不但促进了双方有效沟通,还有力地缩短了调解周期,提高了调解效率,做到了在调解专家、双方申请人之间搭建桥梁,发挥了承上启下,互补互利,相得益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