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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性质、建设筹集模式、价格和权属、供应对象、不动产登记与处置、供应管理、违规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热点评析
共有产权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明确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首次从国家层面确认了共有产权住房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价增幅明显,中低收入家庭面临较大的购房压力,发展具有保障性质的共有产权住房有利于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缓解部分无房家庭的支付压力,增加市民拥有房产的机会,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一城一策”
早在2014年4月初,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已被国家住建部明确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近年来,“共有产权住房”一词在各地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杭州、东莞、兰州等地近期已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日,杭州市政府官网公布《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房家庭所占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且满一定年限后可增购政府的产权份额并上市转卖,没有最低收入限制。1月16日,兰州市住建局发布《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2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各城市“一城一策”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申请标准、使用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证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后能精准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人群,有利于发挥好保障性住房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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