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加大力度支持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2021〕1946号)精神,按照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gxzfgjjjgc@163.com。
联系人:王良平;联系电话:0771-2366181。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2021〕1946号)精神,按照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使用力度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度提高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标准,在不超出年度提取限额情况下,申请人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已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提供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力度
(一)扩大提取适用范围。依照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的,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二)简化申请提取材料。实施加装电梯的房屋,申请人凭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提取额度和频次。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楼层差异,确定各楼层住户加装电梯提取额度标准,并对申请人提取金额采取既定额度审批的方式。自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在不超出本户提取限定额度情况下,申请人在五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拓宽申请提取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或房产使用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户加装电梯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用于补足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三、切实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行为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查。对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要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及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门户网站及服务窗口公布的办事指南,进一步营造良好便民利民环境。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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