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 2024-01-17 10:58:29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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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号)实施近五年,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仍有修订的必要:一是近五年以来,依据的一些上位法或政策发生了变化,需要作相应修订。二是近五年以来国民经济发生了变化,原有租金标准为五年前制定,现需根据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三是公房租户来源渠道复杂,实际管理难度大,各公房管理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难以把握,需要对部分指引加以明确。四是部分表述需要修改,以使文件前后逻辑更加一致、结构更加严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的变动进一步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享受每月1元/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将享受相关优惠租金的老年人的范围修改为:1.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扶养人或被抚养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或被市政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租金标准

  在综合考虑近五年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最低工资标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情况下,经深入租户家庭、基层公房管理单位调研,并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公产类基准租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一是对公产类基准租金由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4.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二是对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等相关人群,其适用的成本租金由15.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17.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三是进一步明确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上限的干部职工,应当按市场价承租公房住宅。通过调整租金标准,使租金水平进一步贴合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又不至于较大幅度增加租户支出,同时避免相关人群多重享受住房福利政策。

  (三)根据公房住宅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应租金标准

  进一步统一公房住宅适用标准,删除政府代管的私产类住宅基准租金“不作调整”的表述,使私产类公房的租金计算公式与公产类公房一致;尊重历史,在市场租金适用方面补充了因拆迁安置原因原租赁公房拆分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应安置面积以内的按1套公房计租等三种情形;调整部分条款表述,使标准更为清晰、表述更为规范,进一步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应当考虑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情形;删除优惠租金中“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基准租金中私产类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条款;列明租住情形变动后租金调整的时间及不适用本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相关保障性住房的类别,以使租户更易于理解、公房管理部门更易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