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30 14:38:26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24-04-30
  • 发文字号:津住建发[2024]1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 实施日期:2024-05-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激发潜在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三、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满足居民职住平衡需求,居民在非限购区购买住房的,核查其在相应区住房情况。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

 四、继续鼓励各区因区施策

  继续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发放购房补贴、企业团购优惠等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各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需求,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对接本区新建商品房项目,更好满足被安置居民住房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