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30 14:38:26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激发潜在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三、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满足居民职住平衡需求,居民在非限购区购买住房的,核查其在相应区住房情况。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
四、继续鼓励各区因区施策
继续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发放购房补贴、企业团购优惠等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各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需求,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对接本区新建商品房项目,更好满足被安置居民住房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