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县试行房票安置政策

政策苏晓 2024-08-05 10:06:40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 (苏晓/文)近日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根据《实施方案》,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及二手住宅)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施方案》适用于方案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或部分未安置的被征收人。方案实施之日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

  《实施方案》明确,本方案实施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选择申请房票安置,申请时应根据《补偿协议》中未安置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补偿协议》的过渡费。本方案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原则上只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被征收人在申请房票时将所折算的合法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但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执行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从其规定执行。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有效期的票面金额暂时予以冻结。通过出售二手住宅获得的房票兑现时限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约定执行。

  若房票使用金额小于购房款的,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款项,或者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可拆分使用。

  一张初始房票可按金额分割转让给一人或多人,但不允许二次转让。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通过出售二手住宅获得的房票仅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的约定兑现,不得再次用于购买二手住宅或转让。房票转让的具体流程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于购房的房票金额超过90%(不含本数)以上时,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余额。

  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自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取得房票之日起终止执行;本方案实施后,自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且取得房票之日起,除《补偿协议》中涉及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内容和条款外,《补偿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终止执行。

  《实施方案》明确,自首次出票之日起,奖励被征收人以未安置合法面积计算的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以出具房票当月的过渡费为准,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购买的商品房,需再次上市交易时免收原政策所要求的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差价款。

  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地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并可继续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地学校的入学资格(具体入学办法依据当年招生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变(但不包括申请农村住宅建设权益)。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契税的30%享受契税奖励。契税奖励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