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5-14 09:55: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不含职教园区和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有序推进。区政府(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市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房票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是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由房屋安置补偿权益按货币量化后确定,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第五条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房票房源库自行选定房屋(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库等,下同)的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第六条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使用期限由各辖区根据征收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房票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实名制,不得质押、抵押。
第八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章 房源库的建立与更新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公开向信誉好、项目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房源。经政府议定优惠价格后,将中心城区内的新建商品现房确定为房票安置房源。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统一的房票房源库,及时归集房源,在市住建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楼盘位置、房屋价格、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对列入房源库的项目,售房企业应在项目售楼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采用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再给予不超过安置补偿权益金额10%的政策性奖励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具体补助、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房票持有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在房源库自主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选购商品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可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保留原征收区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贷款,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现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已有住房的,可以将房票在原核发部门登记备案后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转让后的房票只能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再次转让,使用期限承接原房票的剩余期限。
第五章 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安置任务,及时足额筹措房票资金存入征迁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及时兑付。
第十八条 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一)被征收人确认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房票;
(三)持票人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主选择房屋,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选定商品房;
(四)持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房票结算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签注后的房票,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拨付资金;
(二)房票核发人根据拨付资金申请,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准确无误后将申请金额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三)首付资金到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四)房票资金结算方式:房票核发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拨付资金申请,30日内将首付30%的资金拨付至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剩余资金60日内付清。
第二十条 房票票面金额低于购房款的,房票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资金时,会同被征收人一并申请领取票面金额剩余部分,房票核发人应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时,房票核发人按余额核发新的房票交付被征收人,新房票与原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被征收人也可申请领取扣除相应比例的政策性奖励后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票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按照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支持房票安置工作,保证房源真实,信守承诺,严格按照房源库公示内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管好资金,抓好落实。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宛城区、卧龙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个项目作为试点,实施房票安置。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有关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