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18 11:47:51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办事处、江北管理处,惠居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委托划转”)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商贷委托划转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他非住房类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需优先划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三、划转时间和金额
1.商贷委托划转业务为按月划转方式,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按约定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划转日。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划转支取。
3.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4.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划转日之后到账住房公积金金额不予支取。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五、办理方式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生效,次月约定日起由公积金中心将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收款银行卡账户内。
六、业务终止
1.商贷还款结束,此业务自动终止;
2.商贷还款期间,申请人(含配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解除划转协议。协议解除之后,不再受理此笔贷款委托划转申请。
七、注意事项
1.仅支持一套房屋商贷委托划转。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划转顺序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笔商业住房贷款的,选择其中一笔商贷办理。
2.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受理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3.商贷委托划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此笔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暂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