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7-18 09:37:18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住建发〔2024〕7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住房消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销售力度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升楼盘品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精准对接目标客户开展团购折扣优惠等促销活动。对于实行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入库房地产开发项目,季度销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开发公司营销团队3万元奖励;季度销售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开发公司营销团队5万元奖励;季度销售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开发公司营销团队8万元奖励。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要贡献的房地产项目,按“一企一策”给予开发企业奖补。奖励补贴在下一年度兑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放宽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多子女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在贺州城区已有1套住房,无论是否有住房贷款,申请贷款再次购买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时,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在市本级已有2套住房,无论是否有住房贷款,申请贷款再次购买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时,金融机构均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分行)
三、支持居民“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改善性住房需求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组织我市在售优质楼盘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服务,在贺州城区出售原有住房且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个人按已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财政补贴。大力推行二手住房“带押交易过户”,促进一二手住房联动交易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分行)
五、暂停执行购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选一”政策
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贺金管规〔2021〕1号)文件中的“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在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只能二选一”政策暂停执行,调整为“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既可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六、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付首付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购买贺州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七、提升规划管控弹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商业综合体等存量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和整体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持土地使用权人依程序申请,按法定程序变更规划商业用途用于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提升住宅小区品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工抵房”可不经资金监管进行网签备案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建设单位使用商品房销售款抵扣该项目工程款的,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工抵房”可直接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