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11-13 10:21:27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签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工作下沉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受理中心)。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系统管理。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负责网签备案业务的具体实施。区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业务的具体指导和便民服务。
第四条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平台),优化完善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提升服务效能,与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区租赁中心使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社区受理中心使用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按各自权限办理网签备案。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
(一)住房所有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二)登记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
(三)预售、出售合同(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四)公房凭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
(五)动迁安置住房证明(动迁安置协议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等人房对应的证明材料);
(六)农村宅基地住房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批准建房文件,或者乡、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网签备案办理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网签备案,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办理
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线下网签备案服务。
(二)通过线上“一网通办”办理
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提供线上网签备案服务。
(三)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办理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网签备案。
其中,持第五条所列(五)(六)类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需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线下办理网签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线下办理网签备案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办理:
(一)通过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办理网签备案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当场填写,详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二)租赁当事人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完成网上签约后,办理登记备案的,可由任意一方租赁当事人向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住房租赁服务单位提供,详见附件2);
2.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第八条 (线下注销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到期自动注销,但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需注销网签备案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向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当场填写,详见附件3);
(二)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的,可由另一方单方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线上办理和免于提交)
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通过“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我要租房”和“不见面办理”专栏办理网签备案,办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取等方式,实现免于提交。
第十条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租赁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后,取得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4)。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5),按照本市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有关要求管理。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下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网签备案期限要求)
网签备案需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备案的有效期超过3年的,需重新备案。同一房屋或部位出租,备案间隔少于2个月的,应当至区租赁中心或社区受理中心办理,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网签备案批量服务)
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可按规定要求与住房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批量办理网签备案。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
网签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由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届满的,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可以参照档案管理规定予以销毁。业务资料实现电子归档的,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可不再保存纸质材料。
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
租赁住房的权利人可凭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区租赁中心申请查询本人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可凭身份证明、合同,向区租赁中心申请查询本合同的网签备案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查询规定查询网签备案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息查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
市房屋管理部门将网签备案数据信息对接本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与市民政、公安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住房租赁平台为区、街镇管理部门开通平台用户权限,实现住房租赁数据的查询、共享和利用。数据共享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保密规定,落实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要求)
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的全市通办服务,对符合网签备案条件的,提供当场办结服务。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合同网签备案由房源出租单位负责实施,申请人实施网签后,由房源出租单位打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责任要求)
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应根据本规定要求,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并接受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签备案。其中,住房租赁服务单位未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的,由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予以处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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