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告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1-20 11:33:01 来源: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3-11-8
  • 发文字号:北建房〔2023〕278号
  • 发文机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23-11-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告

北建房〔2023〕27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因城施策,满足群众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23〕5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群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补贴的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购房补贴对象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合浦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群,均为本通告的补贴实施对象。

  二、补贴时间及标准

  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购房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上述商品住房均不含垂直分户住房),并缴纳契税后,可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

  补贴申请时间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截止。

  三、相关概念、条件的界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界定

  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和现售的住宅类商品房,指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

  (二)购房时间界定

  购房合同签订、预售或现售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及备案时间均需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且契税完税时间需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20日(含当日)期间。

  (三)购房契税全额补贴界定

  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实缴契税金额为准。

  四、购房补贴拨付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资金的收存、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在2024年6月前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预算拨付至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专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符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北京路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购房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海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本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需提供);

  4.申请人的有效银行存折(卡)(验原件收复印件),如补贴金额≥1万元的,需提供I类银行卡;

  5.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公证委托。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流程将购房补贴发放到申请人在《北海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上。

  六、购房补贴退还流程

  凡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否则,不能办理其注销合同备案、退房、退税手续。

  退还已领取购房补贴款的,需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提出退还申请,获取购房补贴专用账号、核实退款金额,并将购房补贴全款打入专用账号,再凭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服务窗口办理“购房补贴”核销手续。

  七、其它事项

  (一)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明书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依法追缴,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发生,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以后,又重新签订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的权利。

  (四)咨询电话:0779-2032212;0779-2036205。

  本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