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1-03 10:30:55 来源: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贵港市决策部署,扩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更好满足和改善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三区两县市)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贵港市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市金融办、自然资源局)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日起,贵港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具体按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批复文件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含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该政策实施期限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实施细则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和鼓励在贵港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进在贵港商业银行实行带押过户,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
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新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建设计划。加大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即日起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备案价。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预(现)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重新申报可售房源销售价格。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每半年申请一次调整价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驻贵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十、支持非住宅商品房规划性质变更。公寓或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商品房,为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可按程序调整为住宅性质商品房出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管委会)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教育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