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土地使用与管理 2024-11-15 09:3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24-11-13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2024-12-0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