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3-04-19 14:05:59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3-04-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04-1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感、更好服务民生、遏制违规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2、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必须符合我市贷款条件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格式见附件一),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需材料均按照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二、实施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2、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条件如下:

  (1)职工在购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2)职工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商业住房贷款必须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未使用该房屋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主体与商转公贷款借款主体必须完全一致(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婚前购房贷款、婚后房产增加配偶姓名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如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4)商业银行书面同意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并在本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格式见附件二);

  (5)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1)职工携身份证、商业借款合同及最近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是否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测算最高可贷额度进行初审。

  (2)职工到商业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取得商业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后,凭书面同意证明、商业借款合同、最近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可提供经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将贷款资料流转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知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商转公贷款抵押有两种方式供职工选择办理:①本套房产抵押。职工用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进行顺位抵押登记,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②另一套房抵押。职工可提供本地另一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抵押,房屋产权不限,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4)抵押到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放款。为确保当天还款成功,商转公贷款放款手续均须在上午办理。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偿还的,商业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商业住房贷款全部结清的,商业银行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采用本套房产抵押的,商业银行需将注销凭证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4、商转公贷款的注意事项如下:

  (1)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商转公贷款额度除按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测算外,还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余额,贷款期限除需符合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外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

  (3)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此前办理的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贷款自动终止。

  三、规范异地购房提取业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的工作证明(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社保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或户籍证明须满6个月;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的购房后用水、用电或用气发票须满6个月。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