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3-07-28 10:40:19 来源: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河南
  • 颁发时间:2023-07-24
  • 发文字号:焦公积金委〔2023〕7号
  • 发文机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7-2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的通知》(豫建金〔2023〕42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商转公”业务取消房屋评估报告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22〕17号)第二条关于“贷款所需材料中涉及房屋评估报告”的有关规定,调整为“用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做抵押的,取消房屋评估报告;用名下其他房产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评估费用”。

  二、放宽家庭收入认定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22〕9号)第二条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收入认定”的有关规定,调整为“人事代理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取消薪资证明和代发工资流水,需提供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取近半年缴存基数平均值作为月收入。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三、放宽借款人征信记录限制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5〕5号)第九条关于“放宽对借款人的征信记录的限制”的有关规定,增加“个人征信报告中2年前出现的逾期不超过6期且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元,不影响贷款额度;超出期数或金额,酌情降低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有购车等消费类贷款的,可选择月还款金额合并计入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金额或贷款额度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用提前结清”。

  四、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7〕4号)第二条第四款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有关规定,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至20%”。

  五、提高首套房贷款比例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23〕1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比例”有关规定,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比例由现行的单笔执行总房价的70%提高为总房价的80%,同时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2023年7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