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 2024-07-04 09:58:02 来源:普洱公积金
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购买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购房人(缴存人,下同)已支付购房定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后,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规定等按《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2)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住建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售房企业在办理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承诺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自筹资金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等内容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含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约定。
(三)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管理机构会同住建部门根据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及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资金原路退回至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住建部门不得撤销合同备案。
(三)对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购房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核实房屋交易的真实性。
(二)对于购房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的,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提取资金转入购房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缴存人家庭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与可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本通知自7月4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附件:
1: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doc
2: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办理规程.doc
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doc
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预审锁定业务解除通知书.doc
5: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取消回执.doc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