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15 11:13:32 来源: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海南
  • 颁发时间:2023-09-11
  • 发文字号:海住建规字[2023]2号
  • 发文机构: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10-1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1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专户;因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使用资金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拔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相关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业主或者按约定的方式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房屋户门号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等信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分别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专户管理银行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户或者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账面余额的情况。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为当事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方案实施;续交方案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义务人、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内容: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交由业主共同决定。

  前款规定的续交标准,可以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结合今后对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但续交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发生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但没有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没有确定续交标准的,由业主按自拥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

  第八条续交方案已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的,由相关房屋业主持续交方案、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但续交方案已对续交义务人、续交方式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房屋业主持其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业主可以自行通过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网(线)上服务续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的纯收入转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户账中设立公共收入分户账进行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并分配给相应房屋户门号分户进行管理。

  前款所指的归业主共有的纯收入管理方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决定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并分配给相应房屋户门号分户的纯收入资金,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第十条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向续交人出具本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经依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户门号分户账更名手续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续交。

  第十二条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对本辖区内涉及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存后的专户存储、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规定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的相关工作。业主拒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续交方案约定或者拒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户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业主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10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