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27 10:08:19 来源: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宁县财政局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宁县卫生健康局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长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长宁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长宁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延长促进长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镇,各部门:
2022年6月12日,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商服中心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长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共九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延长《关于促进长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城建管函〔2022〕9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自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到 2023 年 11 月 28 日止。经研究,政策内容修订如下:
一、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对首次首套在我县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出售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县财政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并可同时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人享受完应有优惠情况下再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优惠。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不受限首次首套房。
(一)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购房人家庭;
(二)在我县购房的高校毕业生;
(三)在我县就业的产业工人含农民工及招商引资企业就业人员;
(四)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含村社);
(五)现役和退役军人;
(六)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
二、购小区车位(库)补贴
县财政对购买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出售车位的购房人给予2000元/个一次性补贴,并赠送全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消费优惠券1000元。同时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人享受完应有优惠情况下再给予1000元/个的优惠。
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由宜宾市统一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以及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
县域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原则以房票安置制度安置为主,鼓励住房安置户购买本地商品房。
五、适度降低车位比例
按照《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中规定各县参照执行的要求,原则住宅用地按照50亩以下1:0.8配建停车位,50亩以上1:1配建停车位,商业用地按照1辆/2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须修至地面1层。
七、执行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社会投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我县开发企业建设并依法承包给注册在我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可以书面申请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承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缴清。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分别核算每栋配套费金额,全额缴纳后,核发缴清配套费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该缓交配套费政策:
(一)在我县范围内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全额缴纳配套费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企业。
(二)在我县范围内建设房地产项目,享受市、县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缓交,已达到应当缴纳配套费条件而未缴纳的企业。
八、加大城市宣传、打造城市形象
县财政每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据实安排200万元以上用于城市形象、城市品牌宣传,如“城市推荐会”或县外推广的相关费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开发项目集中展示,适时举办房交会。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鼓励开发企业合法合规创新营销。
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宁县财政局
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宁县卫生健康局
长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长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长宁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长宁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