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优化调整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07 09:35:21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3-09-27
  • 发文字号:扬金管委﹝2023﹞4号
  • 发文机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9-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3〕96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享受绿色建筑贷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上浮。

  二、放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其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四、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

  1.扩大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支持范围。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2.支持全市人才公寓更好地服务在扬来扬人才。缴存人家庭租住人才公寓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健全购房提取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购房缴存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购房缴存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购房提取的,在相关购房提取资金全额退还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后,方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制度由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