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1-16 11:11:26 来源:中房网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发挥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变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调整申报价格之日起满 30天方可变更,其他事项不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