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昌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公告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4-01 12:50:08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24-03-25
  • 发文字号:洪府函〔2024〕49号
  • 发文机构:南昌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4-04-0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文件精神,决定阶段性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如后续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出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情况,则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024年3月25日